黄子韬“盗图”后该如何正确应对?看看专业人士怎么说
声明:“盗图”这个说法是不准确的,应该是侵犯了图片作者的著作权。
主角:明星黄子韬和摄影师叶梓颐。
起因:黄子韬无意间(据他本人所说)使用了叶梓颐的图片(侵犯了叶梓颐的著作权),然后被叶梓颐发现了。
以下是叶梓颐在其公众号上的公开声明,在这里小编就只放具体事件。
黄子韬的微博在没有告知、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涉嫌盗用了我的8张星空图用于新作宣传并且加上了他自己的水印。
之后我联系了腾讯这个项目的负责人,他们也说这是黄子韬自己的个人行为,不是节目组让他发的。
而后,黄子韬在微博上进行了澄清,并重新编辑了微博加上了我的名字。(然而图片上的水印还是写的他的名字)之后他也道歉了并重新编辑了微博。
我也不是较真儿的人,其实最先开始他跟我道歉的时候真的打算原谅了。可是,五分钟后,他编辑了微博成了这个样子。因为新浪微博全年的会员可以重新编辑微博,所以他销毁了证据删除了道歉,全换成了他自己的图:
而两分钟后就把自己的微博给删了!删了!他删了!
这样的道歉,对不起,我不接受!我也才知道原来明星可以这样敢做不敢当,这样不负责任的行为你对得起那些粉你的粉丝吗?!
以上内容转自梓谈(有删减),不代表本平台观点
以上事件经过可以总结为一句话:
黄子韬侵犯摄影师著作权道歉后又删博惹怒摄影师
那么问题来了,黄子韬在侵犯了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下,黄子韬(侵权人)应该如何做,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不会让事态进一步恶化?
为此小编采访了中国摄影家协会理论研究处副调研员许华飞和中国文联摄影艺术中心维权处负责人,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常务理事朱宝祺。
许华飞
中国摄影家协会理论研究处副调研员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承担侵权责任方式有八种,不同案件适用到不同的方式,但是基本上都会涉及到“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三种方式。
出现侵权之后,第一时间要做的就是停止侵权,把违法的状态停下来。这里一方面是减少著作权人受的损害。另一方面,侵权行为,尤其是在网络传播中的侵权行为,传播范围是决定最终的赔偿数额的很重要的因素。所以尽早停止侵害也是对侵权人自己的一种保护。
然后要赔礼道歉。这里面我的建议是,如果可以就直接联系被侵权人,主动跟被侵权人进行联系,越早越主动,态度越诚恳事情越容易圆满解决。
接下来就是进行赔偿,最好是通过协商确定赔偿数额,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就可能走司法程序。司法程序对双方其实都是很大的负担,一般来说,只要态度诚恳,协商解决的几率还是很大的。
在这次事件当中,涉事明星做的很不聪明的一点就是,虽然他道歉了,但好像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又把道歉声明删除了。道歉的目的是要澄清真相,让看到侵权图片的人也看到道歉,才是有效的道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公开道歉的话,一种方式就是在报刊上公刊登道歉声明,理论上讲只要报刊印出来你的道歉声明就永远存在了。在自媒体社、交平台上道歉的,法院要规定发布的时限,这就是为了保证道歉效果。
如果道歉马上就删掉的话,那显得道歉就只是一种姿态,不希望道歉产生效果。被侵权人肯定会有想法,反而会让矛盾激化。
在这里我们回顾一下2017年林志颖在微博晒“P图” 侵权事件的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林志颖在其名为“梦想家林志颖”的新浪微博首页置顶位置连续72小时发表声明,向原告朱庆福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朱庆福经济损失30万元、合理开支律师费4万元和公证费5000元,合计34.5万元。
在法院的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到两个明显的特点,第一是公开连续72小时的致歉声明,还要置顶,这就是要求道歉有效果。第二赔偿30万经济损失,比一般摄影著作权高很多很多,这里面网上传播量是个重要原因。这是网络时代新特点,使用图片的时候要特别小心。
朱宝祺
中国文联摄影艺术中心维权处负责人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常务理事
首先,我觉得黄子韬已经形成了侵权事实,即使删除了侵权和致歉微博,侵权事实也不会改变。所以从侵权人角度来说,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发现侵权以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与著作权人(作者)协商和解并给予经济赔偿。
黄子韬刚开始做得挺好,给著作权人(作者)公开致歉,也停止了侵权行为。但是道歉后不久又把致歉声明删了,这个做法肯定是不对的,我想这是由于大家的法律意识观念淡薄所造成的。
在这里我要科普一下,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又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以上前4条属于人身权,剩下的部分是财产权。
人身权是作者一直享有的权利,就算著作权人过世了,别人在使用其作品时依然要署名。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超过保护期后,作品将流入公共领域,这个时候大家就可以免费使用他的作品(事件当中的作者作品显然没有超过50年的保护期)。
在使用他人图片之前一定要经过他人授权许可,在我国只有以下几种是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就可以使用的情况(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另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本事件显然不存在以上情况,所以在使用著作权人作品时必须征求著作权人许可才能使用,否则就是侵权,即便作品超过保护期后流入公共领域可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时,依然要署名!
我觉得这个事件的发生、发酵(社会监督),不光对侵权人一方起到了警示和普法宣传的作用,同时,也告诉了广大摄影著作权人如何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具体案例。因为现在网络冲浪的开放性、便捷性决定了网络图片侵权行为的实施具有简单易行的特点:1.侵权方无需具备专业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就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如下载、复制、编辑、粘贴、制作、印刷、分发的方式,从而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实施图片著作权侵权行为。2.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现阶段图片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广、取证难。3.侵权人法律意识薄弱,且侵权成本的低廉变相对侵权行为起推手作用。
我也希望通过此事件,让大家能够切实增强法律意识、更加尊重广大摄影著作权人的劳动成果!
在发稿之前,黄子韬在微博上再次发布了致歉声明,叶子颐也接受了道歉。希望以后大家能增强版权意识,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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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蒋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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